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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委引渡第一人因积极配合、主动退赃获轻判

2020-08-28 10:21:11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李云舒 字体:

 国家监委引渡第一人因积极配合、主动退赃获轻判

宽严相济警示迷途知返

  8月27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通人员”姚锦旗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姚锦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姚锦旗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姚锦旗是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的第一案,也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姚锦旗在引渡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其孳息,故依法被减轻处罚。这一结果再次昭示:外逃人员迷途知返,尽快归案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出路。

三级追逃机构形成合力,外逃13年引渡仅历时44天

  姚锦旗,男,1956年生,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财物。2005年12月,姚锦旗利用虚假身份证件仓皇出逃,在13年间,辗转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古巴、哥伦比亚、保加利亚等多国。

  在监察法施行、各级监委成立后,纪检监察机关成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2018年6月,在浙江省追逃办的统筹协调和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绍兴市追逃办查明姚锦旗的外逃身份、隐藏地点。浙江省追逃办紧急协调检察、公安等部门,通过公安部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同时深入查清其犯罪事实,完善固定有关证据。

  2018年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红色通缉令在该国首都索非亚市抓获姚锦旗,并于同月19日根据我国国家监委提出的请求将其临时羁押。为加快引渡程序,国家监委、浙江省监委迅速协调外交部、公安部等开展各方面工作,组织专人研究两国引渡相关法律,还三次派工作组赴保与有关部门会谈,请求保方取消姚锦旗在保长期居留证和入籍申请,说服姚锦旗取得其投案自首意愿书并克服思想反复等多种困难,成功开展简易引渡合作。与此同时,中央追逃办把浙江省追逃办等专案组人员召集到北京集中办公,在最短时间内做完了符合引渡要求的关键性证据收集以及引渡请求书起草和英文、保文翻译等工作。

  2018年11月30日,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下,姚锦旗被成功引渡回国。归案后,姚锦旗除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142.5万元受贿犯罪事实外,还坦白了其余受贿犯罪事实。

  “从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姚锦旗发布红色通缉令,到其被引渡回国,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走完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引渡法律程序,这一成功实践,体现了近年来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成效。”浙江省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配合引渡、主动退赃,与心存妄想、负隅顽抗,在判罚上形成鲜明对比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4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姚锦旗受贿案,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保引渡条约及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审判,充分保障了姚锦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在庭审及宣判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旁听。

  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5年,姚锦旗分别利用担任浙江省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新昌县委常委、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转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21.054万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姚锦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姚锦旗在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间自愿回国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完成引渡,如实交代全案受贿事实,可视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受贿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被全部追缴或由亲属代为退缴,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姚锦旗在引渡过程中主动表达回国投案意愿,积极配合引渡程序,仅用一个多月就引渡成功,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其孳息,从而得以依法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大幅度减轻处罚。而少数外逃人员坚决对抗引渡,使国家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则受到法律的严惩。

  “红通人员”黄海勇就是这样的例子。黄海勇于1998年8月出逃,2008年在秘鲁被发现和拘捕。在我国向秘鲁提出引渡请求后,黄海勇上诉近20次,穷尽所有司法程序对抗引渡。经过我国多部门8年不懈努力,终于推动美洲人权法院依据《美洲人权公约》判决同意引渡。2016年7月17日,黄海勇被引渡回国。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是单位走私罪法定的最高刑期。

  宽严相济是我国惩治犯罪的一贯政策,在追逃追赃工作中也不例外。从追逃的“一人一方案”,到后续的“一人一定刑、一人一宣判”,都体现了宽严相济。姚锦旗与黄海勇,因回国投案等情形不同,在判罚上形成鲜明对比,彰显了依法惩治犯罪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对于职务犯罪境外在逃人员而言,宽严两方面的“事实”就摆在眼前,只有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办理追逃追赃案件的资源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国际合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重点案件多涉及外交、反腐败、警务、检务、司法、金融、反洗钱等多个领域,单靠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独立完成。以姚锦旗为例,从其被抓获到被引渡回国历时仅44天,这是单一部门“各自为战”时无法想像的。姚锦旗被成功引渡并接受法律制裁,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反腐败各方力量最大限度整合起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一个生动缩影。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了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大力整合各相关部门的资源,大大提升了效率,有力推动了案件的突破。特别是国家监委成立之后,追逃追赃工作在体制机制上发生重大变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办理追逃追赃案件的资源进一步整合,上下一体的工作机制更加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监委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职责。由此,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各部门积极履行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职责的机制更顺畅、合作更有效。

  监察法赋予国家监委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等领域的合作的职责。作为国家监委成立后的引渡第一案,姚锦旗被引渡回国,为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法治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作出了生动注脚。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监察机关开展追逃追赃的法律武器更健全、程序更规范,在劝返之外,更多运用引渡、异地追诉、遣返等方式,追逃追赃更具震慑力。

  据统计,自2018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至2020年6月,全国共追回外逃人员3848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306人、“红通人员”116人、“百名红通人员”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成为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

  中央追逃办在大力推进追逃追赃重点个案的同时,高度重视防逃工作,将新增监察对象全部纳入防逃体系中,做到防逃工作全覆盖、无死角,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减少,从2014年的101人降至2015年31人、2016年19人、2017年4人、2018年9人、2019年4人,有力遏制住外逃蔓延势头。

  只要一人尚在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就决不收兵。(本报记者 李云舒)

  [责编:孙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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