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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又一新规出台 明确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类相关要求

2019-12-30 16:35:0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李童 字体: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闫雨昕)2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作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通知》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包括产品定义、投资范围、流动性管理、估值核算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规则整体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并防范监管套利。

  厘清正、负面清单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与此同时,《通知》也列明“负面清单”,即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通知》还规定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强调了投资者的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谈及《通知》是否将影响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首先要统一标准。“《通知》发布前各银行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不尽相同。另外,因为该类产品流动性高的特征,其本身的收益期望值就不是很高,所以需要从长期趋势来评估收益情况。”

  加强巨额赎回管控

  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后,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根据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专门制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规定,细化监管要求。

  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认购赎回管理方面,《通知》的要求则与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相比更为具体。

  《通知》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同时,《通知》要求加强销售管理。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促进平稳过渡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将引导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照监管规定,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实现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另一方面,督促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老产品纳入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计划,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有序压降存量资产,实现平稳过渡。

  在被问及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会否导致资管新规过渡期延期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并不认为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必须要依靠现金管理类产品。“从资管行业来看,我们非常鼓励商业银行对其资管产品科学定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转型发展,设计、发行期限较长的,既匹配流动性又匹配风险收益的产品,”上述负责人表示,现金管理类只能作为一揽子产品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规范和调整与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和整改有机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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